附件三:
工程审核承诺书
工程已于 年 月 日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已由我单位审核人员初步审定,送审金额为: 元。其中,中标价为: 元,洽商变更为: 元。已付工程款金额为: 元。现将该项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送交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审计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要求承诺如下:
一、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书,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的对本工程的审计。
二、及时提交审计所需任何资料。本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合同、图纸、结算、签证等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无漏报,不再补充任何涉及增加结算的资料。我方所送本工程项目资料中,如有漏算、少算项目,本公司愿自身承担责任,不再补报;如存在重复送审有关资料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额的3-5倍扣罚工程结算款。如经查实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学校任何工程。
所报送结算资料中不符合要求的签证(签证内容不明确、签字单位不齐全等),本公司同意按照无效签证处理。结算资料中如果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资料,我单位愿承认该资料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我方授权委托 (施工单位的预算员)负责此项目的审计核对与协调,严格执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的审计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守时守信。
四、我方已自行复核送审的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若有漏项、计算错误或资料不足的情况时,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对结算书中计算错误的部分,审计过程中不增加金额。
五、本公司同意签署审计对帐协议书,制定审计对帐时间表,不拖延审计时间,委派有确认权的人员进行审计对帐,对无异议事项当场进行签字确认,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后果我方自负(即我方愿直接承认审计的审核结果)。
六、我单位愿积极配合审计,收到初审结果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除接受每天500元罚款外还视为同意审计结果。
七、我方同意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承担审减率在5%以上的,超过5%(不含5%)部分的审计费用;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我方承担全部审计费用。我方对应由我方承担的上述审计费用同意在审计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审核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单位支付或委托由学校代支代扣。
我方发票开具的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八、我方同意学校审计处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查。若审计处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以另行聘请造价咨询公司核查,我方将无条件配合复查和更正审计结果。
送审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送审单位审核人: 年 月 日
承诺方(送审单位): 公司(单位盖章)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